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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5:消息傳遞基於正當商業目的

 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系列5-

某上櫃公司因製造摻雜成本低廉油品事件即將公布,乃召開內部高層會議,會後並先轉知公司之管理階層及主管,使其等預作準備,該公司某營業所主任甲受告知後,其於消息公開前,賣出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依法須負擔內線交易之民、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某上櫃A公司之營業所主任,該公司製造販售摻雜成本低廉油品情形前經媒體批露,但一開始公司以摻油產品未在國內銷售使用等不實資訊對外公告,惟嗣後欲將內銷產品亦有摻油訊息公布,乃召開內部高層會議,會後並先轉知公司之管理階層及主管,使其等預作準備。

  甲君經A公司經理人告知,公司摻油產品並未全數外銷,之前對外公告資料訊息係屬不實,甲君因此得知此一重大消息,為規避其自身損失,乃於消息公開前,透過證券商賣出相關帳戶內之A公司股票。

  該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處其有期徒刑18月,緩刑4年,且應支付公庫新台幣17萬元。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君提起團體訴訟求償,雖甲君抗辯主張該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會議指示向其為消息傳遞,具有正當商業目的,該經理人並無對A公司或股東作成違反信賴義務之行為,無由構成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消息傳遞者,也因此甲君自不負消息受領人之責任,然此抗辯並未為法院所採納,仍判決其應負賠償責任。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如果基於職業關係(包括基於工作、職務之便利)獲悉影響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不論對方消息傳遞是否基於正當商業目的,切勿買賣股票圖利或規避損失,否則仍將觸犯證交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成立於民國921月,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

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21/07/29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