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為某證券公司之經理,其基於職業關係事先知悉A公司將以股份交換方式與B公司進行合併之重大消息後,旋將該消息告知其父乙君,嗣乙君又再轉知丙君及丁君,乙、丙、丁三人於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前,均有買賣A公司股票之行為,因而虧損或不法獲利數千至數萬元,甲君本人雖未買賣A公司股票,但仍因此招來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某證券公司之經理,因職務關係事先知悉A公司將以股份交換方式與B公司進行合併之重大消息後,旋將該消息告知其父乙君,嗣乙君又再轉知丙君及丁君,乙、丙、丁三人於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前,均有買賣A公司股票之行為,而經檢察官對甲君等四人提起公訴在案。
查甲君雖僅將系爭重大消息告知其父乙君,甲君本人並未買賣A公司股票,本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消息傳遞者(即甲君)將重大消息告知消息受領人(即乙君),並表示「可根據此消息為買或賣」等勸進交易之行為,使原無內線交易犯意之消息受領人產生內線交易之犯意,進而從事買賣股票行為,彼此間如無其他共同謀議或犯意聯絡,該消息傳遞者雖無法論以共同正犯,但仍得成立內線交易犯行之教唆犯,並據此判處甲君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投資人應注意
傳遞公司內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予他人,該他人進而從事內線交易行為,消息傳遞人仍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