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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解任小專欄3-監察人從事內線交易構成解任事由

甲君為A上櫃公司之監察人,利用職務上之權限與機會,獲悉A公司之重大利空消息,為規避其持股損失,於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趁機賣出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係將原本應屬於公司全體股東之重大消息,挪作個人規避損失之私益使用,而從事資訊不對等之交易,甲君前開行為已違反其忠實義務,顯屬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構成裁判解任事由。

案例說明:
法院認定甲君身為A公司監察人,因內部關係而實際知悉公司之重大利空消息,於知悉消息後買賣股票,無論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均應不影響責任之成立。又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執行公司業務時,能為公正且誠實之判斷,置公司利益於個人利益之上,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圖謀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則甲君身為A公司監察人,利用職務上之權限與機會獲悉重大消息所為內線交易行為,係考量個人利益優先於公司利益,將原本應屬於A公司全體股東之重大消息,挪作個人規避損失之私益使用,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亦違背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顯屬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該當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裁判解任事由。

公司董監事應注意

公司負責人,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負有忠實義務,且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受有禁止內線交易誡命,其買賣股票應遵守相關法令,以免違背公司與股東之信賴,如有違反除可能涉犯刑事法規外,更有構成裁判解任事由之可能,不可不慎!(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29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