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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短線交易,以免一時不察觸法傷荷包

 陳先生在上市公司任職多年,為了幫就讀國中小的子女儲備教育基金,偶爾會以孩子的名義買賣公司股票,之後陳先生被擢升為部門經理,仍維持過去買賣公司股票的習慣;某日,陳先生接到公司轉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來函,敘明他有短線交易之違法行為,必須將差價利益歸入給公司,陳先生因而向投保中心詢問短線交易規範內容為何?差價利益如何計算?他應該怎麼處理?

投保中心表示,為了嚇阻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超過10%的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使其等專注經營公司,而非從事股票投機行為,以維護投資人對公司及市場之信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即明文規定前開公司內部人對於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認售權證…等),有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是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之情形時,公司應該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且其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亦包括在內。因此,陳先生為上市公司經理人,其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賣公司股票,便有前述短線交易規範的適用。

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立法意旨並非為填補公司損害,而係透過懲罰性之計算利益方式,鼓勵內部人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故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採「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之方式計算差價,有獲利者即應將利益歸入於公司,並加計自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利益交付公司時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該交易如有獲配現金股利,亦應將現金股利加計利息歸入於公司;此外,除主管機關函釋得排除適用之情形外,短線交易應歸入利益之計算不問內部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或不法意圖,亦不論其客觀之實際交易情形、是否確有獲利,亦不考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是否受除權影響,一概皆以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所規定方式計算。

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之執行,除了內部人自行發現而歸入於公司,及公司查知後向內部人請求外,證交法第157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請求權時,公司之股東得以30日為限,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逾期仍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即得為公司行使前開請求權、提起訴訟。又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之責任、保障全體股東權益,若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以致公司受有損害時,董事或監察人須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依法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故得以股東身分催促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短線交易利益之歸入權,陳先生接獲公司轉知投資人保護中心函文,只要依函文所載將應歸入利益歸於公司,經公司檢附單據回復歸入權已行使即可;投資人保護中心也提醒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應詳加瞭解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訴追。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30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