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財務報告已經會計師查核」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身為該公司董監事並未經刑事起訴,但卻遭投保中心列為民事求償對象,董監事認為公司財報既已經過專業會計師的查核簽證並無問題,主張其信賴會計師之查核簽證,而免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
由於公司財報是投資人於證券市場從事投資時之重要參考依據,必須確保該內容資訊之可靠性、公開性及時效性,因此,上市櫃公司依法應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且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提報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或討論,及經由監察人承認等程序。在這過程中,董監事、會計師等乃各司其責,並非因有會計師查核簽證就可以解免董監事責任。換言之,董監事不可單純信賴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其仍須舉證有盡相當注意義務,才可免責。(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