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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福股臨會同日鬧雙胞 投保中心籲請兩方獨董召集人就為公司利益召集股臨會之必要性說明清楚,並善盡職責,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中福公司近日涉及經營權之爭,繼111年6月30日召集之股東常會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未達門檻而無法進行解任及全面改選議案後,雙方各別支持之獨立董事將於111年8月17日同日分別召集股東臨時會,進行解任他方董事及補選董事議案。
 
  對此,投保中心表示,依據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獨立董事於現行法令雖有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惟於召集時仍應考量召集之必要性及公司之最大利益。
 
  然查,本次雙方獨立董事於111年8月17同日分別召集兩場股東臨時會,議案內容均為解任經營權競爭之他方董事後並進行補選,如此股臨會同日鬧雙胞之情形,恐有致中福公司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以行使股東權利之虞。為維護股東權益,投保中心已函請雙方獨董就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必要性予以說明,若評估後仍具必要性,則請於股臨會上向股東說明清楚,並籲請雙方獨董應維持其獨立性,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盡其職責。
 
  投保中心強調,中心對於經營權之爭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中,然要求雙方遵守法令,投保中心將持續關注後續股東會開會情形,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2/07/21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