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內線交易小專欄6:消息傳遞未說具體內容

 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系列6-

某上櫃公司A有不合營業常規產生鉅額虧損之重大消息即將公布,該公司董事長甲乃聯絡其友人乙及胞兄丙,雖未具體說明前開事實,然表示A公司出狀況,暗示二人可以將所持有之A公司股票出脫,乙、丙隨即賣出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依法皆須負擔內線交易民、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係上櫃A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該公司因涉及進行虛偽循環交易,挪用公司支付上游供應商貨款而未回流充作下游客戶貨款,致使公司資金出現缺口,甲於獲悉該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產生鉅額虧損之重大消息後,乃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友人乙,表示A公司股價不好,股票能賣多少就賣多少,及以行動電話聯絡其胞兄丙,表示公司狀況很糟,其遭人欺騙,要伊好好照顧父母,甲雖未具體說明前開事實,然乙、丙隨即透過證券商賣出相關帳戶內之A公司股票。

  甲、乙、丙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乙、丙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甲為內線交易罪之幫助犯,判處有罪在案。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乙、丙提起團體訴訟求償。

  雖被告等於民、刑事程序皆抗辯主張,甲所告知之內容過於抽象並非具體明確,與「A公司有不合營業常規產生之鉅額虧損」的重大內線消息內容無關,更無從與該內線消息產生具體之聯想,認為並無知悉前開重大影響A公司股票價格之內線消息,不構成內線交易。

  然此抗辯並未為法院所採納,仍判決其等有罪及應負賠償責任。民事庭法院更指出,甲提供關於A公司財務、業務消息之真實性自具有高於一般外部人之確信,而以甲與乙、丙之親誼、聯繫情形及所述內容,本足以使一般理性之人認定甲應有將前開A公司財務重大虧損消息分別告知乙、丙之事實。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公司內部人知悉影響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其縱使未說明具體內容、原因事實等而傳遞消息,消息受領人亦切勿買賣股票圖利或規避損失,否則仍可能觸犯證交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9號民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成立於民國921月,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

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21/07/29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