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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8年1月9日新春記者會新聞稿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0819日記者會新聞稿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自92年初正式成立後已屆滿16年,昨(9)日舉行新春記者會,該中心表示截至107年底,總計協助投資人進行245件團體求償案件,求償金額共計597億餘元,授權人數達16.72萬餘人。其中計有79件業經法院判決全部或部分勝訴,判決勝訴金額達367億餘元,107年度較具指標性案件包括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財報不實案、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詐欺等案均取得地方法院之勝訴判決,投保中心將續行高等法院之訴訟程序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投保中心為使團體訴訟案件授權人迅速取得賠償,免去訟累,與部分發行人、刑事被告、董監事、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民事求償對象達成和解,已替投資人取得累計48億餘元之和解金,另透過強制執行及清債等程序取得4億餘元款項,使投資人損害能夠獲得實質的補償。此外,該中心在提起團體訴訟前即視個案狀況研擬辦理對求償對象資產之保全程序,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後進行假扣押執行,其間若有發現債務人有脫產嫌疑之事證,則會研議提起撤銷脫產行為之訴訟。該類訴訟通常舉證較為困難而不易取得勝訴判決,惟107年度投保中心對於操縱股價案件被告移轉名下不動產案件,順利取得二審法院判決撤銷移轉行為之勝訴判決,對於民事求償對象可能之脫產行為,有一定之嚇阻效果。

另投保法於98年增訂第10條之1,規定針對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就解任訴訟部分,之前涉及得否跨任期解任等爭議,致難獲得勝訴然經過不斷的努力,終於在104年首獲勝訴案例最高法院並於106年起數件解任案件判決中,作出肯認跨任期解任之指標性見解,並影響後續相關案件之判決,總計自投保法增訂相關條文後,該中心已進行53件解任訴訟,截至107年底止已獲得16件勝訴判決;至於代表訴訟部分,累計已進行54部分個案經投保中心依法督促或進行訴訟後,不法行為人自行賠償或與公司達成協議賠償金額約為15.7億餘元。藉由該等案例,應可對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產生警惕作用,並督促董監事更加善盡忠實義務。

此外,投保中心是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東,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藉由關注私募、減資等其他財務業務之重大事項等涉及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之重大議題,形成外部監督機制,必要時並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或提供建言,107年度即出席達44場次。而該中心另一以股東身分行使的業務,為督促公司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即公司內部人在未滿6個月的期間內,短線買賣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加計利息歸於公司。截至107年底止,總計督促行使已歸入或結案者計有7,724件,歸入金額達22.42億餘元。另觀察近3年每年歸入權發函要求執行件數均為兩佰餘件,107年更達到293件,顯見公司內部人對於相關法規的認識仍有不足,該中心建議發行公司透過內外部管道強化對於內部人之法遵教育。

 展望未來,該中心表示其業務為持續性之工作,將在既有執行保護投資人制度之基礎上繼續努力,並致力於下列重點工作:(一)發揮團體訴訟功能,持續累積民事訴訟案件判決案例,以落實證券交易法明定之民事責任,並透過和解及終局執行以實質填補投資人損害;(二)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督促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並持續進行對投資人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提昇風險及權益保障意識與觀念;就實務運作所遇問題適時提供立法面檢討建議,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19/01/10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