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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12-類型:基於職業關係

A銀行為B上櫃公司聯合授信合約之授信銀行團主辦兼管理銀行,B公司因資金調度出現問題逾期還款,甲君為A銀行投資管理部經理,因職業關係輾轉知悉前開重大消息,遂於該消息未公布前,賣出A銀行持有之B公司股票,A銀行因此規避損失。為此,A銀行及甲君依法須負擔內線交易相關民、刑事責任。

A銀行為B上櫃公司聯合授信合約之授信銀行團主辦兼管理銀行,B公司因資金調度出現問題逾期還款,甲君為A銀行投資管理部經理,因職業關係輾轉知悉前開重大消息後,遂於該消息未公布前,賣出A銀行持有之B公司股票,A銀行因此規避損失。
檢察官以A銀行違反內線交易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甲君,而以內線交易罪起訴甲君,並經法院判處甲君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君及A銀行提起團體訴訟求償,並經法院判決投保中心勝訴確定。
投資人應注意
因職業關係獲悉上市櫃公司重大消息後仍進行股票買賣,即使係為他人買賣股票,也會觸犯證交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此外,法人也是內線交易之規範主體,於行為負責人違反內線交易規定時,亦需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07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