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6:可否以股東會已承認通過財報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責任小專欄6—

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股東會已決議承認通過財務報告」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身為該公司董監事並未經刑事起訴,但卻遭投保中心列為民事求對象,其主張本身並非不法行為人,公司相關會計表冊既經公司股東會予以承認,依公司法第231條規定亦已視為公司解除、卸免董事此部分應有之責任,毋庸就財報不實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規定(§228),董事會應編造財報交監察人查核,又依證交法規定(§36),董事及監察人也負有詳實審認以通過及承認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報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公司財報之允當表達明定為董監事的責任。因此法院認為,「系爭財務報告,其內容有虛偽隱匿之情形,根本無從正確及允當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縱經股東會決議承認,亦係於股東及投資人等財務報告使用者陷於錯誤、欠缺正確認識所為,本無公司法第231條規定之適用;況縱有公司法第231條規定之適用,然系爭財報有虛偽隱匿之情形,董事及監察人有怠忽內部管控監督職責及違反確保發行人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正確性之法定義務,渠等怠忽及違反法定義務之不法責任,自無因股東會決議承認系爭不實財務報告,視為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換言之,董監事無法以股東會已決議承認通過財務報告而主張免負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其仍須善盡職責,積極舉證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才可免責。(參考台北地院99年金字第2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02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