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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
  • 流程一接獲書面申訴資料
  • 流程二登錄、分案
  • 流程三承辦人員檢視
    有無得不受理情事
  • 流程四之一得不受理情事回復無法受理
    或轉請權責單位辦理
  • 流程四之二得不受理情事十日工作日內
    處理、回復
電話或現場諮詢
  1. 本中心有專人負責接聽投資人電話或接受現場諮詢,並以即時解答為原則,若無法即時解答,得留下投資人之電話,待查得答案後回復。
  2. 本中心在受理電話或現場諮詢時,將填寫「電話諮詢服務日誌」或「現場諮詢登記表」,並載明諮詢人姓名、案由及處理結果等相關資料。
  3. 本中心處理諮詢案件得視案情需要,轉請投資人至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4. 如須本中心協助處理諮詢事項之後續事宜,應循書面申訴流程提出。
書面申訴
  1. 投資人提出申訴時,應以書面填具當事人姓名、通訊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並檢附相關證物影本。
  2. 投資人除可親赴本中心填寫書面申訴外,亦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由本中心收文處登記文號後,即分案登錄交專責人員處理。
  3. 爭議事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受理申訴,惟得視其內容需要,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 非屬投資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者。
    2. 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3. 無具體相對人者。
    4. 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5. 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間因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所生之民事爭議事件。
    6. 申訴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7. 申訴書件不完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