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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七年度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 -「如何強化獨立董事職能」

公司治理係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現代公司組織體系下,透過法律設計,期能有效監督企業組織活動,並健全企業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制度,為達成公司治理原則中落實董事會責任,強化董事會職能之目標,我國於民國(下同)91年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並於95年1月修正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將獨立董事制度法制化,並明定公司可擇一採取現行董事、監察人之雙軌制,或改採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單軌制,自106年起更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設置一定席次之獨立董事。惟自引進獨立董事後,迭有重大不法案件發生,反映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仍有一定阻力,如何強化獨立董事職能乃成為公司治理實務上重要問題,今(107)年再度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2,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之權利明文化,並搭配增修同法第178條之罰則,爰就獨立董事如何實踐本次修法所新增之權利,其執行業務範圍如何界定,就獨立董事之選任與解任程序有無再予強化之可能等問題,召開本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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