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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六年度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 -「投保法裁判解任制度之實踐與再進化」

為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股東權益,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舉辦的「106年度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投保法裁判解任制度之實踐與再進化」座談會,日前在該中心會議室進行,由總經理呂淑玲主持,並邀請台大教授林仁光、政大教授林國全、政大教授劉連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稽核林秀美等學者專家與主管機關,針對投保法解任制度的三大重要議題深入討論。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於民國98年5月增訂第10條之1規定後,就賦予投保中心對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情形,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的權限,不受公司法第200條要件限制。藉此以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達到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目的。 投保中心截至106年7月底已進行約41件解任訴訟。然而,實務上常面臨解任訴訟可否跨越任期,及執行業務範圍內容等爭議,為強化投保法第10條之1 訴訟案件的運作,召開此次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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