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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11-類型:基於職業關係

甲君為某上市A公司之油品事業處主管,基於職業關係事先知悉該公司生產之橄欖油品有標示不實及摻雜成本低廉油品之事實,後因媒體披露及衛生主管機關稽查,A公司即將召開記者會並發布重大訊息,甲君遂於消息公開前,賣出所持有之A公司股票,規避自身損失,依法須負擔內線交易之民、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某上市A公司之油品事業處主管,負責油品採購及生產等事務,亦知悉A公司製造販售摻雜成本低廉油品及標示不實等重大消息,嗣因媒體批露並經衛生主管機關一連串稽查與抽驗後,A公司欲將其製造販售之油品摻雜成本低廉油品及油品成分標示不實等訊息公布,甲君乃於消息公開前,為規避自身損失,透過證券商賣出相關帳戶內之A公司股票。
該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君提起團體訴訟求償,雖甲君抗辯主張其出售股票係出於當下一般理性投資人之合理投資判斷,不具備內線交易罪之故意云云,然此抗辯並未為法院所採納,基於「平等取得資訊理論」精神,認甲君應受證交法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拘束,不得任意買賣A公司股票,仍判決其應負賠償責任。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如果基於職業關係(包括基於工作、職務之便利)獲悉影響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應恪守「公開消息否則戒絕交易」法則,切勿買賣股票圖利或規避損失,否則仍將觸犯證交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35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