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獨立董事盡責指南17_審計委員會是否與簽證會計師有充分溝通及交流?

依公司法第228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等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提報董事會決議。由此可知,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於財務報告審查程序中,扮演關鍵把關角色,而與簽證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與交流,則為善盡該項職責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此外,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亦指出,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且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即是透過上述方式來強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督功能,進而提升財報品質及整體公司治理成效。

最後特別提醒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宜與簽證會計師建立順暢、穩定之溝通管道,並透過定期討論與交流,充分掌握公司財務報表編製基礎、重要會計判斷、關鍵查核事項,以及可能影響財報表達之風險因子,適時留下相關紀錄,方能妥適履行財報審查之義務,並得以盡早掌握會計師發現及揭露之異常事項或潛在缺失,及時敦促公司檢討、改進,確實發揮獨立董事應盡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