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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盡責指南16_是否評估財會主管適任性(了解其學經歷、是否具備專業能力、與公司是否具有利害關係等)?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9款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均應就財務、會計等稽核主管之任免事項進行決議,可知獨立董事就財會主管之適任性,負有實質審查之責任。此外,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獨立董事於審查時並應善盡受任人義務。

公司財會部門的能力與資源對於財報編製之品質有很大的影響,為確保公司對於財報編製之品質,獨立董事應針對財會主管適任與否進行妥適把關,因此,在審查財會主管任免時,獨立董事應確實了解財會主管的學經歷、並評估他們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他們與公司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而可能影響財務編製的品質等,審慎評估財會主管的適任性。

最後特別提醒獨立董事,在財會主管任職後,也應定期評估財會部門的工作品質,例如藉由與財會部門互動,了解其是否熟悉財報編製程序與相關法律規章,另也可透過了解會計部門發生錯誤重大性及頻率、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及回覆等,評估財會部門的工作品質,獨立董事並可適時保留會議紀錄及往來溝通文件等相關資料。除了善盡獨立董事職責,也較能盡早發現缺失以即時督促公司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