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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盡責指南15_是否評估內稽主管適任性(了解其學經歷、是否具備專業能力、與公司是否具有利害關係等)?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獨立董事就內部稽核主管之適任性,負有實質審查之責任。

又金管會於103年10月1日以第10300391322號令訂立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包含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虧空公款等罪,服刑期滿未逾2年之消極條件,以及須具備相關稽核、審計等工作經驗滿一定年限,或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稽核相關證照等任一積極條件。處理準則第16條並規定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以及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如違反法令遵循、廢弛職務、侵占公司資產、於利益衝突案件未迴避或提供、收取任何形式不正當利益等行為。

公司內稽內控制度之有效運行,為提升公司治理之重要關鍵,而選任適格之內部稽核主管,對於公司內部控制之落實及弊案之風險預防將有莫大的助益。在此提醒獨立董事,對於內部稽核主管是否具備法令要求之適任條件應加以把關,俾利公司選任適格之內部稽核主管,以期發揮稽核效能,確保公司營運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