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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9-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

案例說明

甲曾擔任A上市公司之董事長,惟其在卸任董事長後仍實際掌握並指揮監督A上市公司之業務、財務及資金調度等之重大業務經營決策。A上市公司因無力償還債務,導致該公司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甲為求在公司跳票訊息揭露前,規避投資損失,旋將其利用他人之名義所持有之A上市公司股票,由自己或委託他人,分別於該利空消息公開前大量賣出,經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內部人縱已卸任職務(如本案甲已卸任董事長),惟仍實質掌控公司重大業務經營決策,明顯對該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限,且容易取得公司內部重大消息,處於較一般投資人資訊優勢之地位,應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如其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將觸犯證交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又內部人由自己或委託他人買賣「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也屬於證交法所禁止之內線交易範圍,主觀上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意圖,並不影響內線交易之成立,不可不慎!(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