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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構成法定之裁判解任事由,不得以其係配合例行性簽核流程、未參與決策等而為抗辯。

甲君為A上櫃公司之董事暨副總經理,為拉抬A公司業績美化財務報告,其與A公司總經理乙君、B公司董事長丙君等人共謀,進行僅有金流、訂單流而無實際物流之虛偽不實交易,虛增A公司財報營業收入,並基於該不實交易內容編製公司財務報告。甲君違反董事之守法義務,所為屬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構成法定之裁判解任事由,應解任其董事職務。

案例說明:

法院認定甲君等三人共同商議為三角虛偽交易,以拉抬A公司業績,虛偽交易營收與同期間營業收入占比,足使投資人誤判A公司之營運狀況,情節重大。甲君雖抗辯上述虛偽三角交易之金額超過其核決權限,其係單純配合A公司內部例行性行政簽核流程,並未參與虛偽交易之決策等,惟法院認為甲君為A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為公司負責人,且與總經理乙君共同討論虛偽交易相關問題,依其職位及刑案相關證詞,堪認甲君對本案假交易之進行知情參與,此與其是否對虛偽交易具核決權限並無關聯。是甲君於擔任董事期間已違反法令,該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重大事項之裁判解任事由,而應予解任其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