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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

立法院於114年7月1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第10條之1、第20條、第40條之1及第41條等四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為: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增列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並明定已起訴尚未確定之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放寬保護機構執行業務之支出及費用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

  就第10條之1增訂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之獨立事由,修正後本中心可「跨公司」解任董監事,例如甲董事在A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後卸任,至B公司繼續當董事,本中心即可對甲董事提起解任訴訟,解任其於B公司之董監事職務。

  此次修法,可強化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保護,對證券期貨市場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