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背景】:
93年6月間博○公司爆發疑遭負責人葉○○等人掏空之不法情事,本中心旋於同年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後進行團體訴訟及資產保全程序,總計求償金額逾58億元,嗣本中心於整理刑事卷證內容時,查知葉○○疑有將鉅額資金近一億元交由其配偶林○○代購債券之情事,為保障博○案受害投資人權益,本中心即積極研議相關因應方案。

【因應方式】:
一、本中心研議因應之方案包括:就葉○○對林○○之債權之一部聲請追加執行,並研議前開執行如經第三人林○○異議時,本中心後續之訴訟策略,另函請主管機關協助查明相關銀行帳戶資金流動情形,及是否確涉有資金異常流動情事等。
二、經本中心函請主管機關查核其等資金流向後,金管會業於94年6月間以林○○對葉○○之多次鉅額匯款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認有事實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及不正常之活動,命林○○時任○○金控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等職應當然解任;林○○對前開處分並分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業經行政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於95年4月及96年4月駁回其訴願及訴訟之請求。
三、本中心針對葉○○對林○○債權中之1,000萬元部分聲請追加執行,嗣因第三人林○○以無返還借款債權存在為由聲明異議,本中心即依法於94年6月間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並代位受領之訴。

【本中心後續處理】:
一、前開確認並代位受領訴訟業經台北地院於95年12月間判決本中心勝訴,本中心即依法對前開債權進行假執行程序,惟本件訴訟業經林○○提起上訴,刻由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
二、考量本中心提起之前開訴訟於一審獲判勝訴,就葉○○對林○○債權之剩餘部分,本中心即於96年2月間提起代位葉○○就林○○財產為假扣押之聲請,並進行後續假扣押執行程序。
三、於代位假扣押執行進行後,本中心復就葉○○對林○○債權之剩餘部分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並代位受領之訴,刻由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