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立信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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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人從事買賣股票的投資,除了可以運用自有資金操作外,也可以選擇以「融資」或「融券」信用交易來從事投資,但是,從事信用交易投資買賣股票之前,必需先在證券商營業櫃台申請開立信用帳戶,經過審核後,就能利用融資融券來買進或賣出股票了。第一次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時,投資人需符合下列幾項開戶條件內容包括:

    (1)須為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3) 最近一年內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但申請融資額度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所得或各種財產之證明文件。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的投資人,其所提出的財產證明必須是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同時需附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以及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融資融券期限為半年,到期時得展延一次,如果您符合上述的規定,您就可以申辦信用交易帳戶,以融資融券來從事股票投資了,但若三年內帳戶內無交易此信用帳戶將會被註銷。(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上櫃股票轉上市,融資不必辦理清償?

  • 為鼓勵上櫃公司轉上市,擴大集中交易市場規模,減低對投資人之影響,證期會90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將舊制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尚需經「六個月」觀察期始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之規定放寬,即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無庸再經六個月之觀察期。換言之,若投資人買進之上櫃股票若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該股票轉上市之日起即可融資賣出,毋庸於轉上市前即先辦理現金償還或融資賣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林先生係某上市股票公司之投資人,唯因公司派涉及不法交易,造成股票違約交割後即無量跌停,原本希望能夠透過股東會前融券最後回補日之規定,股價能獲得初步的支撐,不料融券戶卻利用第一手股票可借戶賣出的規定,進行場外借券,致該股票遲遲無法打開跌停,故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請問目前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新的規定可以規範?

  • 按融券賣出股票者可採融券買進或現券償還的方式,辦理還券了結;其中如以現券償還方式者,其借戶還券之作業規定,則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證(87)交字第04205號函所載,客戶已融券者一律禁止以非第一手股票方式辦理還券了結。關於第一手股票之定義,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包括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及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後,第一次轉讓之記名股票;惟證交所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就前揭營業細則之規定作限縮之修正。

    有關融券賣出者其還券方式雖可採融券買進或現券償還等方式還券,惟採現券償還者若係以他人第一手股票還券,其兩者間現股之轉讓究屬借券抑或買賣,雖事涉當事人自有財產之處分範圍,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已明定,上市有價證券禁止場外交易;是以採他人第一手股票還券者,無論其現股轉讓方式為何,均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為落實市場管理,避免投資人存有規避法令之心態,主管機關刻正研擬修正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張先生融資買股票,因股票大跌,其擔保維持率不足120%,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在該日下午表示,張先生應立刻補足融資差額,否則第二日即將處分擔保品(俗稱斷頭),以還清融資金額,請問證券商作法有何根據?

  • 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融資擔保維持率不足120%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差額。

    若委託人在第一次被通知追繳時,如果未繳足全部差額,或只繳到高於整戶擔保維持率120%以上但低於證金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規定之擔保維持率(一般為166%),則將視同第一次的追繳通知並未取消,只要下一次又低於120%時,而投資人當日下午沒有自動去補足差額,則證券商不須要通知,次日即可處分(斷頭),但有些證券商仍會以電話提醒投資人。

    因此,若張先生之前曾經受證券商通知追繳,且該追繳通知書並未取消,則張先生必須時時注意、自行計算自己信用帳戶內之擔保維持率是否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隨時準備自動去補足差額,因為嗣後任一營業日若低於整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二十,而當日下午未自動補繳時,證券商是可以在次日即逕行處分擔保品(斷頭),而不用在對投資人為任何告知。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王先生從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因不熟悉相關法令規定,故對於經第一次書面通知追繳後之相關擔保維持率計算問題,即一直請營業員代為計算,如再遇有維持率不足須補差額之情形時,也習慣由營業員告知追繳差額補繳,某日股市行情大跌,營業員因事忙,未主動告知追繳金額,致王先生因擔保維持率不足遭到斷頭,王先生非常生氣並有以下疑問:1.營業員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擔保維持率不足?2.如營業員告知追繳金額錯誤,致維持率不足遭斷頭時,營業員是否須負責?

  • 依目前定型化融資融券契約條文規定,並沒有規範一般營業員(非屬承辦融融資融券業務者)必須主動替客戶計算擔保維持率之義務,且對於應通知投資人之事項(例如追繳通知等)目前係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故仍須以書面通知或委託人當面簽收為準,營業員基本上並無此種計算或主動告知擔保維持率之義務,故除非營業員為錯誤計算之告知造成王先生損失否則將難向營業員請求賠償。

    為免將來有所爭議,營業員若因服務客戶而願意主動計算、告知擔保維持率時,投資人應請券商納入委任契約特別約定事項,才可保障自身權益。或由營業員告知客戶融資擔保維持率之計算純為服務性質,對於正確數額,仍須依電腦計算及書面通知或當面簽收方式,才可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夏先生於甲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買賣股票,因其融資買進之股票種類繁多,其中A股票融資期間到期,遂辦理現金償還,未料證金公司於其現償後,仍留置股票,此種作法是否合理?

  • 信用交易帳戶之擔保維持率是以整戶綜合計算,而非就個別證券逐一計算;且依據各證券金融公司自行訂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120%時,應留置其應退還之款券,使擔保品維持率在120%以上。

    今夏先生雖於A股票信用交易期限到期時,即辦理現金償還,想取回融資買進之股票,唯因其辦理部分融資股票現金償還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時,證金公司可留置其應退還之款券,使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在120%以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設蔡君於9 1年3月4日融券賣出甲股票,賣出時得知股東常會開會日5月2 4日。( 1)請問蔡君應於何時回補?若不回補會受到什麼處分?陳君回補後,何時可再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2)承上,請問甲公司股票何時停止融資買進?

  • (1)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且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而停止過戶,則不必回補。綜上所述, 5月2 4日為甲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停止過戶日依新公司法規定提早至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天(即3月2 6日),再從該日推算前六個營業日,即3月1 8日為最後融券回補日,蔡君必須於此日之前依約回補,還券了結。至於不依期限回補者,同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條規定,即視為違約,證券商應即向證券交易所申報,且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以其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處分該違約各筆之擔保品。另證券交易所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他家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該信用帳戶為違約戶不得受託為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並俟委託人了結該違約戶其餘各筆融資融券餘額後,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且違約後一年內或尚未結案者不得於任何一家券商另行開立信用帳戶。

    蔡君依規定回補後,若欲再行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依前述「操作辦法」之規定,可於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開始賣出。以本題為例,即自3月2 2日(3月2 3日及2 4日為週休二日)起可開始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惟需注意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2)依前述「操作辦法」規定,發行公司股票自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以本題為例,甲公司股票於3月1 9日至2 1日停止融資買進,即投資人須自3月2 2日起始可融資買進該股票。(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張君來電詢問在何種情況下會發生「標借」?「標借費」如何計算?另證券商並未在第一時間通知張君其所投資的股票已發生標借,使張君多繳了幾天的標借費,此損失是否可向證券商求償?

  • 依現行融券券源來自於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之規定,故原則上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券餘額不會大於融資餘額,是以,一般而言,授信機構之券源應足以供客戶融券所需,惟當融資戶大量賣出償還融資、或大量以現償方式取回融資股票時,若融券餘額未減少或減少數量有限時,將產生融券餘額大於融資餘額之情形,此時為應付市場交割,須以公開標借等方式取得該差額股票。

    投資人需負擔之標借費用包括借券費用(支付予出借人)、場地費用(支付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劃撥費用(支付予集保公司)等,標借費用係由各融券戶按其融券餘額平均分攤,並自其擔保價款中扣抵,證金公司會逐日結算標借費用總額報給各代理或自辦證券商,再由證券商向投資人收取相關費用或從其擔保價款予以扣抵;至標借股票之借券費用,最高以不超過該股票標借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7%為限。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有價證券發生標借情事,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並無通知投資人之義務,故建議投資人若有參與某證券股票之信用交易,即應注意報章媒體、相關網站之相關訊息,以避免多負擔標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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