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謂「調處不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處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處不成立。另當事人於調處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處不成立。
依本中心調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中心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不待當事人請求,即將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該調處書經管轄法院核定後,本中心於收受法院核定之調處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處書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如果需要,可向本中心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書,本中心於收受申請後七日內發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