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遺失,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三、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投資人保護中心呼籲投資人應依規定將股票存放在集保公司,以保障自身權益。  

黃先生為A證券商網路下單的客戶,平日委買及委賣皆為認購權證,為某日A證券商榷通知其另有一筆60張的股票,但黃先生確信自己並無此筆交易,他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相關規定,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時,由投資人自行輸入相關委託內容,證券經紀商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 P)及數位簽章,並將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若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所謂數位簽章即是要求開辦網際網路委託之證券商有關網際網路委託內容傳輸等電子文件應使用電子認證機制。而網路交易使用電子認證機,即是投資人向網路證券商申請電子印章及電子印鑑證明,並於網路下單時透過電子印章以維護交易安全,其中電子印章(或稱私密金鑰)係代表客戶身分之電子式印鑑。電子印鑑證明(或稱電子憑證)則為驗證電子簽章正確性的電子印鑑卡。故網路證券商接受客戶下單時,除原有之帳號、密碼安全機制外,亦應透過電子印鑑證明驗證委託單上之電子印章的簽章紀錄,以確保網路交易安全。

    綜上所述,當投資人黃先生發現有非本身委託之網路交易發生時,應立即函請證券商提出說明網路下單紀錄之I P位址及數位簽章認證之委託紀錄,以確認是否為本身委託下單。惟證券商若以法規僅規範證券商須保存相關之委託紀錄,並無強制證券商需提供投資人爭議之網路交易紀錄資料時,建議投資人亦可以書面向證券交易所陳請調查,以釐清當事人雙方之法律責任。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吳太太平時即授權其營業員甲,代為決定買賣時機。在吳太太前些日子出國期間,將印鑑與存摺交給營業員代為保管,惟回國後發現其股票遭盜賣一空,吳太太該如何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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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禁止證券商業務人員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及禁止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同條亦規定禁止營業人員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因此,營業員甲有上述行為涉及行政責任,惟吳太太授權營業員甲交易,若受有損失仍應由吳太太負最終委託之責任。另有關營業員盜賣股票部分,涉及刑法背信、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吳太太若因此受損失,得以營業員甲之侵權行為來主張求償,並得視具體情況,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證券商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吳太太可採行之救濟途徑如下:

    (一)就行政責任方面,可向證期會及交易所進行檢舉。

    (二)就營業員之刑事不法行為方面,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各級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告發或檢舉。

    (三)民事方面:
    1. 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至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若經起訴,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可節節省裁判費。若被告有脫產之嫌,則可另行請求法院裁定准予扣押予以保全。
    2. 當投資人遇到相關問題時,除可向本中心申訴外,投資人亦可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本中心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解,或透過仲裁、或在訴訟上進行和解以取得終局執行名義。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黃先生透過甲證券公司電話語音掛單委賣A股票一筆50張,隨即又以電話語音停止委賣,且該系統也告知委託賣出已進行刪單處理。惟隔日查詢帳戶時竟發覺帳戶內少了A股票33張。請問:甲證券公司電話語音交易系統之執行結果有無缺失之處?

  •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相關規定,委託人買賣證券以電話委託者,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填、印製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人得書面撤銷委託買賣之數量,但以其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投資人利用電話語音系統執行取消委託單程序時,應注意證券公司語音回覆「委託狀態為已刪單」,係指原始委託單之最後狀態為已進行刪單處理,並不代表刪單成功;至於投資人所有交易資訊仍須以證交所回報為主。

    今黃君於語音下單委賣後隨即取消委託單,惟投資人執行取消委託單之完成時間點比證券交易所撮合成交回報為慢,因在其取消委託單前已成交33張,故此部份依前述規定已不得取消委託,但未成交的17張部分依規定得以取消原委託。故甲證券公司語音交易系統之交易程序及執行結果,尚符現行法令規定。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蕭先生於九月十六日融資低價買進A上櫃公司股票一、○○○股,融券高價賣出A上櫃公司股票一、○○○,以資券相抵方式賺取差價,故未於九月十七日匯入融資買進股款及融券賣出之股票存入集保帳戶辦理交割事宜,惟事後卻被證券商申報違約交割,證券商的作法是否合理?

  • 蕭先生原來想利用當日沖銷資券相抵方式交割來賺取差價,但是他卻忽略了相關的法令規定:

    (一)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上市有價證券,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抵之餘額辦理交割。由上所述,可知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標的僅限於「上市」有價證券;所以,蕭先生於九月十六日資買券賣A上櫃公司股票,並不能當日沖銷,只能被當成兩筆單獨的交易紀綠,買賣成交後,仍須如期履行交割義務。

    (二)至於蕭先生未在買賣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九月十七日)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證券商於事後申報違約交割係屬合法行為。因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證券經紀商應於委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立即代辦交割手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投資人A君平時使用網路下單進行證券交易,某日網路下單時因往來券商電腦主機當機,網路下單交易無法即時完成,請問其間之法律責任如何判定?

  • 當證券商電腦主機故障時,因其在契約書中常訂有責任歸屬的條件,此時可依照契約規定論斷責任,依目前實務上,採用網路交易之投資人,於開戶時即與券商簽訂有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同意書,契約書中通常載明「電子交易之傳訊如經不可抗力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公司不負責任」等條文,故依契約書所載A君恐難主張券商之賠償責任;若契約書無約定時,則可依照實際發生情形,按民法之規定論斷券商是否有過失責任。

    另投資人應注意當發生網路塞車及當機情形時,可先檢視自己電腦或通訊設備是否有故障之情形,並可請證券商測試或是詢問券商正常網路交易之時間、速度及電腦容量大小;並請求證券商保留相關電腦檔案委託紀錄(例如下單傳訊時間、主機接收或委託單順序、成交時間等),俾利紛爭之解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最近股市再隨著經濟的復甦而加溫,而新股上市(櫃)後之溢價空間亦相形增大,王先生想抽籤申購新股獲取更多利潤,但不知何處可得到新股承銷資訊?如何申購、繳款及中籤後何時可取得股票?

  • 股市大盤指數隨著經濟復甦而加溫,連帶點燃許多投資人申購新股之熱情,要掌握新股承銷之訊息,投資人除了注意發行公司或證券商刊登在報紙上的公告及新聞外,投資人還可到證券商查詢,或者直接到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首先,投資人要先至證券經紀商開設帳戶:「股票交易帳戶」、「集保帳戶」及「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才能取得申購承銷新股之資格,也方便中籤後,相關款項交付證券承銷商,而承銷商也能把股票撥入中籤人股票集保帳戶。

    接著投資人要選定申購之新股,申購方式有下列二種方式:一、於申購期間之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經電話或當面委託證券商營業員申購。二、於申購期間截止日下午二時前以傳真、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予經紀商。申購時,投資人必須先在上述銀行帳戶內存足認購股款及每筆三十元手續費,供承銷商查驗及收取手續費;若申購數種新股時,應以所有種類之認購價款及手續費之合計總額為準。此時要留意,若申購手續費不足或重複申購者即屬不合格件,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證交所)將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篩選並剔除資格。

    其次,申購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上午會於證交所完成合格件之電腦抽籤,投資人可自行前往抽籤會場瞭解抽籤過程。中籤名單出爐後,證交所會將中籤人相關資料通知承銷商及集保公司,承銷商以限時掛號將「股票中籤通知書」、「公開說明書」等資料寄給中籤人。

    要知道是否中籤,於公開抽籤後次一營業日起至價款扣繳日止,可由集保公司提供之「中籤語音查詢服務」(Tel:412-6666撥通後輸入111#)得知是否中籤,或向經紀商查詢。確定中籤後,投資人必須於價款扣繳日之前一營業日再確認上述銀行帳戶內有足額的認購股票,以及五十元的掛號處理費。

    最後,在價款繳存截止日,經紀商會從中籤人上述銀行帳戶自動扣款,完成繳交認購股款之程序。股票會在掛牌當日撥入中籤人的集保帳戶,這時中籤人可自行選擇何時賣出了。 

投資人參與現增案之詢價圈購,是否需加簽承諾書?

  •  所謂「詢價圈購」制度乃是承銷商藉由投資人圈購,探求市場需求情形,以訂定承銷價格及投資人認購數量之方法;參與圈購之投資人向證券承銷商遞交圈購單,僅係向證券承銷商表達認購意願,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亦僅係探求投資人之認購意願,雙方均不受圈購單內容所約束。承銷商彙總圈購情形後,與發行人議定實際承銷價格。

    證券承銷商為確保承銷,要求參與詢價圈購的投資人,除依規定遞交圈購單外,並加簽「現金增資圈購人承諾書」,明確註明若圈購的投資人最後決定放棄認購,必須負擔承銷商一定金額之損失﹔而投資人若於認購當時自願與券商另訂契約,針對契約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論斷,故投資人在簽署任何合約之前,必須要考慮清楚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而後行,方不致於吃虧。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券商在網路上公告之中簽戶價款繳存截止日有誤,投資人可否索賠?

  • 有關投資人參與上市(櫃)公司股票承銷,中籤後認購之事項,應依照證券承銷商所寄發之公開說明書及中籤通知書所載事項辦理,且中籤通知書上已載明繳款日期及期限,中籤人自應詳閱,並依通知書之內容辦理方屬正確。至於證券商網站上所公告之相關資訊,僅係提供客戶查詢之參考。

    投資人因誤信證券商網站之公告資料而未於中籤扣款日前將股款存入,致喪失認購股票之權利。然因證券商與證券承銷商間並未訂任何契約,公告事項僅為服務客戶之性質,尚非故意之行為。在目前實務處理上,業者並無就此情況賠償之案例,且投資人向證券商或證券承銷商要求賠償之請求權依據亦有疑義,惟投資人或可請求司法單位裁決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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