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公司涉嫌虛增營收、製造業績成長假象。

【事實背景】:
一、○新公司原為印刷電路板廠商,於89年上市掛牌交易,後續各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均逐年成長,並陸續宣布跨足LED等多項新興產業領域。
二、○新公司96年4月初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指陳95年9月間因電腦系統更換、帳務疏失及交易條件變更,造成95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稅後淨利及每股稅後盈餘虛增。後即遭臺灣證券交易所變更交易方式,進而因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重編及公告財務報告,於96年5月7日停止交易。
三、○新公司及債權銀行分別於96年5月及同年8月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承辦法院於同年11月裁定准予重整,並指派包括債權銀行之重整團隊進行重整程序。

【因應方式】:
一、本中心於96年6月○新公司股東常會前,致函該公司要求於該次股東常會中就營業收入、稅後淨利及每股稅後盈餘虛增之後續處理、高額銀行存款用途及流向、鉅額關係人應收帳款之原因及後續處理、重整計畫及因應措施進行說明,並於股東常會中就相關疑義提出質疑。
二、另本中心於96年7月間向聲請重整之法院建議於○新公司重整裁定前,應就實際財務業務狀況先行予以釐清,且因原經營階層未能善盡職責且疑涉有不法,建議於選派重整團隊時,宜衡酌排除其推薦人選。另為儘速釐清真實財務業務狀況,函請檢查人按時出具檢查人報告或呈報檢查進度予聲請重整之法院。
三、聲請重整之法院於96年11月裁定准予重整後,本中心考量為避免投資人無法於重整程序中受償,故於重整債權申報期限前受理投資人委任申報重整債權,累計受理人數達1.8萬人,申報金額達新台幣(下同)75億,後續並以重整債權人身份出席多次關係人會議。

【本中心後續處理】:
一、因聲請重整之法院將本中心為投資人申報債權75億元均列入重整債權,經○新公司提出抗告,本中心刻就其抗告進行答辯。
二、就重整計畫之准否,本中心前已就聲請重整法院之裁定進度、重整計畫之可行性及財務報告是否經主管機關接受等問題表達意見,擬於後續重整程序中,續就投資人權益之考量適時表達意見。
三、本中心已於97年8月起受理○新公司投資人進行求償登記,預定於98年3月前提起團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