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姐為甲上市公司之股東,見股票市場行情不好,擔心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會下跌,可是又不甘心將其套牢的股票賣出,想到媒體近期報導可先先以融券賣出股票,於強制回補日前回補公司股票即可,想了解融券是什麼,進行融券之風險為何,另外若不回補股票是否有相關責任?
考量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有除權除息及辦理現金增資時,融券之券源係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取自投資人融資買進而尚未賣出之股票,該等規範目的係為利融資買進者行使股東權,故要求融券賣出者必須在特定日前回補股票,以利市場正常運作。而證券信用交易有關融券強制回補之規定,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76條規定,得為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6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4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而停止過戶者,則不必回補。
以除息為例,若甲公司除息基準日為107年8月22日,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為107年8月18日,再從該日推算前6個營業日,即107年8月10日為最後融券回補日,張大姐必須於此日之前依約回補,還券了結。另張大姐依規定回補後,若欲再行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依同辦法之規定,可於停止過戶日前2個營業日起融券賣出,即自107年8月16日起可開始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
投資人若進行融券放空者,應注意所投資公司是否有停券的相關事由,常見強制回補之原因包括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辦理現金增資及減資等;若發現所投資公司有停券事由,宜關注相關重要期日公告並妥為因應,以避免發生強制回補日將至,股價一路往上漲,放空者找不到逢低回補時機之「軋空」情況;且若股價一路往上,相關之虧損即會越來越大,故投資人應瞭解融券交易投資風險遠比自有資金交易為高,務必要量力而為,時時注意風險。
至於融券若未依約回補者,依前述辦法第81條規定,即視為違約,授信機構應於次一營業日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以其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處分該違約各筆之擔保品(即股票),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註銷其信用帳戶,證券交易所即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且違約尚未結案者不得於任何一家證券商另開信用帳戶,投資人應審慎操作,並了解相關風險。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件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