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有何不同?

  • 1.開放型基金

    所謂「開放型基金」是指發行單位數與發行期間不作特別限制的基金型態,投資人可以隨時依據基金淨值的報價直接向基金公司做買賣,不需透過集中市場撮合交易。

    國內開放型基金發行額度通常在2~200億之間,沒有特定的上限規定。只要基金規模未超過規定上限,投資人皆可自由買賣。目前市面上的開放型基金大致可區分為:純粹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純粹投資海外股票型基金、投資包含國內及海外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等四大類。

    開放型基金的報價較封閉型基金簡單,每日僅有一個報價,沒有折溢價的考量。基金公司在各地的金融市場休市後,便會開始進行當日淨值計算的工作。若是屬於投資國內股市的基金,通常在當日下午5~6時便可得知當日該基金的淨值;若是有參與海外股市投資的基金,則需待海外市場休市後再行計算淨值,通常是在隔天中午前會計算出來。投資人買賣基金的依據就是直接以淨值來計算。而這些淨值的報價,可在各大報章媒體的財經版或每家基金公司所提供的電話語音查詢服務或提供的網站中查詢到。

    一般說來,開放型基金較適合投資於市場規模大且資金流動性高的市場,或分散投資於多個市場。目前全球的基金公司所發行的基金也多以開放型為主。不僅在國外,投資人較偏好開放型基金,環顧國內近幾年共同基金的發展,國人對開放型共同基金的接受度也日益提高,一方面由於國內共同基金的最低投資金額只要台幣一萬元、手續費約1~2%,所以增加了一般小額客戶的興趣。另外,目前非常受到小額投資人歡迎且熱門的「定時定額投資」(每個月只要3000元以上)也是以開放型基金為主;再者開放型基金接受申購贖回的管道多,投資人可以親至基金公司辦理,或透過代銷銀行機構,以電匯、傳真、自動櫃員機轉帳或透過網路的方式辦理,相當便捷;需要轉換時,則可到指定贖回機構或親至基金公司辦理。

    2.封閉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是指發行單位數固定,在發行期滿或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再接受投資人的申購或贖回的基金型態。一般封閉型基金的交易須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撮合,其交易的流程與股票買賣相同。

    因此封閉型基金有二種報價,一是集中交易市場每日看板上的市價,另一個則是基金公司每日計算的淨值。當市價低於淨值時,便是所謂的折價;反之則為溢價。市價的漲跌通常取決於成交日當時市場上對基金籌碼供給和需求的情況。投資人需負擔的交易費用則包含付給證券經紀商的手續費及證交稅。國內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封閉型基金通常都有規定,若折價超過一定幅度連續一段時間,即可召開受益人大會,表決是否改成開放型基金。一旦改型成功,則一切交易計價規定則與開放型基金相同。

    封閉型基金因為發行單位數固定、交易須集中於證交所且依市價買賣,因此基金經理人較不須因顧慮申購或贖回的壓力而被迫調整持股部位。但也容易因為「壓力」較輕,致使其長期績效可能略差於開放型基金。

    國外封閉型基金市場,因提供的服務不如開放型基金,較不受到歡迎;國內則因民國八二年第二代投信成立時,法令規定第一支基金須為封閉型基金,所以市場上流通的封閉型基金一度相當蓬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如何獲取客觀的基金評比資料?

  • 投資人如果要獲得客觀的國內基金評比資料,可以透過台大財務金融系(所)網站(http://www.fin.ntu.edu.tw)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sitca.org.tw)搜尋此類資料作為參考;另外國際上知名的Micropal及Morning Star等專業基金評比公司亦設有網站,提供國際上許多重要基金市場的評比資料,惟Micropal及Morning Star兩家公司之網站屬商業性質,投資人可能須付費成為其會員,才能獲得較為深入的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什麼是「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 依據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行政院修正通過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換言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是經營為客戶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代替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業務之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如何分辨合法或不合法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 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必需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證期會)核准,並由證期會核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始得經營。因此,如果沒有取得證期會核發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卻號稱或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公司,不論其公司名稱為何,都不是合法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提供的營業項目有哪些?

  •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可經營之業務範圍包括:

    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例如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總統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頒布立法院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開放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但並非每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都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先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申請檢查輔導並經初審合格後轉送證期會審查合格,且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才可以經營。這時候,他的營業執照也會載明營業項目包括經營全權委託業務,因此,您要委託證券投資顧問時,一定要注意看他的營業執照,確認營業執照是由證期會所核發且營業項目載明您要委任他服務的事項,並與他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對您的權益才比較有保障。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 投資人於委任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顧問服務時,應訂定書面委任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以下是證期會規定契約一定要載明的事項: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人之名稱或姓名、事務所或住所。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含證券種類及其原發行國家或地區,或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及其投資標的。)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之方式。
    四、委任契約之存續期間。
    五、證券投資人應確認之事項
    六、證券投資人應給付報酬、費用之數額、給付方式及計算之方法。
    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委任關係而得知證券投資人之財務狀況及其他個人狀況,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八、證券投資人未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同意,不得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 議之內容洩露於他人。
    九、委任契約變更或終止之原因及方式。
    十、委任契約終止時,委任人得請求退還報酬時,其退還之比例及方式。
    十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委任事務,但不得收受投資人資金或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得與投資人為證券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
    十二、紛爭處理之約定。
    十三、契約年月日。

    除以上應行記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契約自由原則,由簽約雙方合意約定之。

    註:以上是指一般顧問合約,至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投信投顧公會已另印製宣導說明資料,有需要的投資人請洽詢投信投顧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投顧公司可提供那些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服務?

  • 由於外國有價證券(含外國基金)之發行人或基金經理公司都在國外,外國基金之投資對象與標的也大都在國外,因此,必需具備一定設備條件或人才,才足以獲得相關資訊,以便提供完善之顧問服務。

    外國基金多如牛毛,良莠不齊,因此,證期會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者要提供某一海外基金的顧問服務,必須先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證期會報備,經證期會核准後,才可提供該海外基金的顧問服務,而且僅能就已申請並經證期會同意核備的外國基金才能提供顧問服務,並非任何外國基金,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均可提供顧問。

    至於哪幾家顧問公司可提供哪些外國基金的顧問服務呢?投資人可上投信投顧公會網站查詢,投信投顧公會網址為www.sitca.org.tw,投資人可善加利用。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什麼是全權委託,與買共同基金有什麼不同?

  • 「全權委託投資」也就是俗稱的「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金委託投信投顧業者(受任人),由投信投顧業者依雙方約定的條件進行證券投資。但投信投顧業者並不負責保管委託資產,而是由投資人自行指定的保管銀行負責保管並代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等事宜,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

    全權委託投資與買共同基金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專家操作投資證券,但這兩者有一些不同,買共同基金必須依共同基金募發行計劃所定的方針與投資標的來進行投資操作;但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投資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訂作,進行投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基金會提供)  

林太太於第四台觀看甲證券投顧公司某分析師的節目,認為該分析師選股能力甚佳遂與甲公司簽約成為一年期之會員。但嗣後林太太發現該分析師所傳輸之訊息與電視上所說的績效頗有出入,造成其投資損失,而欲於一個月後與甲公司終止契約,請求退還未滿期之投顧會員顧問費,並請甲公司賠償其所受之損失。請問林太太之請求是否有理?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第一條規定,證券投顧公司提供投資人有關中華民國地區發行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亦訂明投資人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投資人投資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投資人自行負擔與享有,投顧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因此,林太太參加甲投顧公司依分析師所提供之資訊買入股票而受有損失,並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賠償。除非該分析師有故意散佈不實訊息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投資人始可依法請求賠償。
    同契約範本第七條亦規定,投資人得於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投顧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顧問費或該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終止之。因林太太與甲公司簽約已逾三日,因此不得單方以書面請求甲公司終止契約,該契約之終止必須經甲公司之同意始生效力。

    若甲公司拒絕終止契約之請求,而林太太又不願意繼續接受該分析師所提供之資訊,可向甲公司請求更換其他分析師服務;若有調處爭議案件之需要,除可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請外,若甲公司為投信投顧公會之會員,林太太亦可透過投信投顧公會或是投資人保護中心之申訴調處程序解決雙方之紛爭。 

蔡小姐有閒置資金欲投資股市,但不諳股市規則及特性,擬全權委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操作,想瞭解全權委託與其所投資之基金(投信)主要之不同點為何?又如何得知帳戶內交易情形、庫存數量及金額?

  • 全權委託投資即俗稱之代客操作,全權委託投資與買共同基金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專家操作投資證券,只是買共同基金必須依共同基金募集發行計劃所定方針與投資標的進行投資;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投資人特定需求量身訂作進行投資。

    依相關法令規定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委任人委託投資時之資金,其最低限額訂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另投資經理人之指定,應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由委任人與受任人共同議定之。委任人得於其契約存續期間,另行指定投資經理人。投資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受任人應即通知委任人並與委任人另行議定之。

    至於帳戶內交易情形、庫存數量及金額,依據規定受任人應每月編製每一全權委託帳戶之月報,且應於每月終了後7個營業日內以約定方式送達委任人;受任人也需編製年度報告書,於每年終了後15個營業日內以約定方式送達委任人。委任人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金20%以上時,受任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十以上時亦同。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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