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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董監事失職時,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判決,保護機構仍可請求法院解除被告的董監事職務

甲先生是A上市公司的董事,但在職期間沒有忠實履行職責,使A公司進行不合法的交易和虛假增資等活動,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保護機構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甲先生的董監事職務,此時即使相關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決,民事法院仍可解除甲先生的董事職務。

案例說明:
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有為重大損害公司利益的失職行為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條規定保護機構(即投保中心)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其董監事職務。

由於甲先生的不法行為同時遭檢方提起刑事訴訟,甲先生因此抗辯,希望等待刑事訴訟作出判決後再行審理民事訴訟,但民事法院表示民事法院本來就有權可以獨立認定事實,不受到刑事判決的拘束;這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審查甲先生有沒有構成投保法的解任事由,跟甲先生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是二件事。

因此,即使甲先生的刑事案件還沒有作出刑事判決,民事法院仍然可以獨立做出判決,解除甲先生的董事職務,因為甲先生在擔任A公司董事期間,確實存在不法行為,導致A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公司董監事應注意
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如果做出了嚴重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項,保護機構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該董監事的職務。即使相關刑事案件還沒有判決,民事法院也可以判決解除該董監事的職務。因此,董事或監察人必須非常謹慎執行董監事的職務!(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號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21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