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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派眉角多,投資人應知道的事

蔡先生是出社會一段時間的上班族,幾年工作下來薪資逐漸增加,擺脫了月光一族,每個月都可以存下一些積蓄,老婆跟他商量以存股賺股利的方式,獲取被動收入以籌措小朋友未來的教育基金。於是,蔡先生開始留意財經新聞,想要找到好的存股標的;某日,他注意到某家上公司轉虧為盈、獲利前景大好的新聞,想著也許這是適合的存股標的,但是他卻發現董事會通過的股利發放情形卻不如預期,想詢問為什麼會有這種情形,相關的規定為何?

    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故公司就營運成果之獲利進行盈餘分派時,須依前揭規定進行分配,就剩餘部分才有股利分派的空間。此外,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此為股利分派的另一來源。

    投資人若欲掌握所投資公司未來可能的股利發放情形,應可預先透過公司章程的股利政策相關條文進行了解,另公司可能基於營運資金的需求、資本支出之規劃,或因應景氣變化預留資金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以規劃實際股利的發放數額。

    程序上股利的分派權限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4項後段及第240條第5項規定,現金股利之分派權限得由董事會決議之;如係分派股票股利,因股票股利之分派涉及股權變動,影響股東權益較大,因此須依公司法第2281條及第240條規定,則須經股東會決議始得分派。實務上公司進行股利分派多數為股東常會後進行,惟部分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28條之11項規定於章程明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此部分亦可由公司章程相關條文獲悉。

    綜上,投資人對於個別公司股利發放之預期,除觀察盈餘分派年度的獲利情形外,亦應綜合資產負債表上之未分配盈餘、特別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數額,並參考該公司歷年盈餘分派數額及股利發放率等進行評估,惟此僅得為預估方式,實際發放數額仍以公司依議決程序訂定之。相關公司「股利(股息、紅利)」資訊,投資人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的「股東會及股利」項目進行查詢。

    另提醒投資人,轉機股容易因轉機題材而容易吸引資金投入而上漲,惟基本體質是否改善仍須由持續觀察營運表現、整體內外在環境等因素作為判斷參考;若體質並未改善,無法維持穩定或成長的營運績效,均會成為影響股價表現的因素,投資人應謹慎判斷,慎選投資標的並進行適當的風險控管。

最後更新時間:2021/07/19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