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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加利用投保中心申訴、調處制度,確保自身權益

李小姐出社會工作了幾年存有一些積蓄,透過朋友介紹在A證券商開戶,幾次交易下來跟營業員建立了不錯的關係,某一天營業員主動告知因為可以掌握大戶的進出資訊,只要李小姐把網路下單的密碼告訴他,他可以幫李小姐跟著大戶下單以賺取資本利得。李小姐聽信營業員的說詞而交付密碼,惟一段時日後卻發現營業員密集進行交易,且本金虧損已經達到一定比例,欲聯繫營業員卻老是找不到人,向其主管反應則稱是營業員個人行為而遲未獲處理,朱小姐想詢問這種情形應如何處理,有無救濟管道?
投資人與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服務事業等間,因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相關事宜所生之民事爭議時,可以電話或親臨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即投保中心)進行諮詢,或以書面(含郵寄、傳真、網路等方式)提出申訴。投保中心針對諮詢事項或申訴事由,除向投資人說明相關的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就申訴案件並得視案情需求,函請受申訴單位提出說明,以釐清爭議內容,進而達到協助雙方解決紛爭之效果;若申訴內容非屬投保中心服務範圍,亦將轉介其他權責機構;如投資人係舉發不法案件,則視案件之性質,移請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以李小姐的情形可向投保中心進行申訴,投保中心可協助函請證券商進行說明以釐清爭議,並要求證券商保留相關資料至紛爭結束為止。
投保中心設有調處委員會,由具有專長的律師、會計師、教授及證券期貨界實務經驗豐富的部門主管擔任調處委員,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調處即成立,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處,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以調處方式處理紛爭,除了無須透過較為冗長的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外,經由公正、專業的調處委員針對實務及法律層面爭點居間協調判斷,亦能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要特別說明的是,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明文禁止證券商業務人員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亦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營業員若有上述行為經查核屬實,將受主管機關相關處分。但依李小姐之案例,係投資人同意營業員代為買賣,而因營業員操作不當致投資人產生虧損,故投資人本身亦應負相當之責任,且投資人雖可主張營業員與證券商應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證券商在僱用營業員及監督其執行職務之措施已盡相當之注意,證券商亦可能無須負賠償責任。故建議投資人在投資前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不應盲信旁人推銷進行投資或任意委託他人代為操作,且應謹慎保管印章、存摺及密碼,並適時留意帳戶交易及成交情形,以保障自身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件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反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19/02/20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