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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介紹

不法行為人隱匿集團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份予外商集團之重大資產處分訊息。

【事實背景】:
一、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載重大訊息,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7日宣佈出售東○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媒體公司)18.11%股份予美商卡○爾集團,交易金額共52.3億元。惟在此之前,該公司連續於同年4月18日、6月23日發布重大訊息,對於媒體報導有關該公司出售東○媒體公司股份予卡○爾集團之消息,均以「係屬媒體臆測」或「截至目前為止,尚與本公司無關。」等情對外界澄清。
二、依據嗣後95.08.07媒體報載,該公司於95年4月24日與美商卡○爾集團簽署投資備忘錄,將以每股32.5元將所持有之東○媒體公司股份出售予美商卡○爾集團。惟該公司所屬集團卻於簽署備忘錄前後,向東○媒體公司之其他股東以每股20元收購其所持有之股份,以致東○媒體公司之股東紛紛以低價賣出,該公司再以高價賣給卡○爾集團。

【因應方式】:
一、由於東○媒體公司非屬上市(櫃)之公司,本中心依法並不能購買其股票而成為其股東,惟基於保護投資人之目的,本中心仍於95.7.18及95.9.4,兩次依投保法之規定向東○媒體科技公司之母公司東○國際公司(已上市),函請其就東○集團在收購過程中種種處理方式不合理處提出說明,並將全案於同年9月間報請相關機關參處。
二、本中心並於96年5月30日派員參加該公司股東會,針對本案相關疑義提出質疑,嗣後本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6.8.13起訴。

【本中心後續處理】:
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6.8.13起訴後,本中心亦著手進行研議,針對王○麟等人隱匿東○集團公司以每股32.5元出售東○媒體股份與美商卡○爾集團之重大資產處分訊息,卻不法向小股東以低價蒐購東○媒體股票等情事,提報本中心董事會,公告受理投資人登記求償。

最後更新時間:2015/11/17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