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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13-類型:基於職業關係

甲君為A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因職業關係得知A公司廠房有未經許可登記之汙染源操作等情事,即將遭主管機關裁罰或勒令停工進而影響該公司營業之重大消息,遂將上開重大消息告知其胞妹乙君,並明確表示可以賣掉一些A公司之股票,嗣後再由乙君輾轉將該消息告知丙君,嗣後乙君及丙君即於該消息公布前融券放空A公司股票,並於該消息公布後公司股價劇烈下跌時買回A公司股票而獲利,為此,甲君本人雖未買賣A公司股票,依法仍須負擔內線交易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A公司之總經理,因職業關係而得知公司廠房將遭主管機關裁罰或勒令停工,進而影響A公司營業情事之重大消息,遂於該消息公布前將該消息告知乙君,再由乙君轉知丙君,而乙、丙二人亦於重大消息公布前為A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甲君等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在案。
甲君雖僅係將本件重大消息告知乙丙二人而未實際買賣A公司之股票,惟其於提供重大消息時主觀上有使消息受領人(即乙君)於獲悉該重大消息後買賣股票之意圖,此時消息傳遞人(即甲君)、消息受領人間具有一定之角色分配,而成立共同正犯,法院據此判處甲君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投資人應注意
因職業關係獲悉上市櫃公司重大消息後,縱然僅係將重大消提供予他人而未進行實際交易,倘主觀上有使消息受領人在獲悉重大消息後買賣股票之意圖,而消息受領人於獲悉消息後對此消息加以利用,則消息傳遞人、消息受領人仍可能成立刑事內線交易之不法行為,而應負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109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03/18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