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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光洋科獨董案勝訴!對違法亂紀之經營權爭奪者當頭棒喝,並確認董事執行業務的紅線--「守法義務」

投保中心表示,110年底沸沸揚揚之光洋科公司經營權紛爭,其中獨立董事吳昌伯無視法院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執意召開股東會,嚴重藐視法院裁定及命令,不遵守法治原則,對我國資本市場做出公司治理之最壞示範。為嚇阻此一違法亂紀現象,投保中心前於111年1月26日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對其提起解任訴訟,現商業法院於今年4月7日作出判決,將吳昌伯獨立董事職務予以解除,依投保法規定,本件若判決確定,吳昌伯將於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職務,亦即具有在有限程度將其逐出我國資本市場之意涵。
投保中心指出,本件判決實具有雙重重大意義。

一方面,針對此等證券市場經營權爭奪亂象所生之重大違法亂紀行為,在商業法院專屬集中審理的制度下,當能迅速有效發揮導正及嚇阻功能。尤其股東會旺季即將到來,本判決應可對市場上違法爭奪經營權者,產生警惕作用。投保中心也再次重申,對於經營權之爭,其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然要求雙方遵守法令及市場規範秩序,反對任何不正當之經營權爭奪手段,以保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另一層意義,本案核心即為公司法董監事義務關鍵所在之第23條第1項規定,就董監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體現其內涵,明確劃出董事執行業務的紅線「守法義務」,除能有效督促董監事恪遵法令,忠實執行職務,健全公司治理及資本市場發展外,對於我國公司法法制面而言亦具重大意義。

投保中心表示,非常感謝商業法院作出此判決以彰顯資本市場規範,導正市場風氣,也感謝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投保中心提起相關訴訟之支持。投保中心仍將持續善盡投保法賦予之權責,共同來保障投資人權益與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11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