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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解任小專欄1-董事從事非常規交易構成解任事由

甲君為A上市公司之董事並兼任子公司B公司之董事長,其使A公司買入B公司股票並提出會計師出具之價格意見書作為買入價格依據,惟甲君明知B公司前一年度第4季有大額應受帳款未收回,價格意見書亦未考量該等事實,後B公司股價因應收帳款未收回之消息爆發而大跌,致A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甲君前開行為已違反董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構成裁判解任事由。

案例說明:
法院認定甲君曾出席議案包含B公司105年第4季應收帳款未收回之審計會議,B公司職員亦曾向甲君說明逾期未收款項將造成營收調減之重大影響,故甲君應明確知悉B公司有重大財務風險。而A公司之獨立董事亦曾質疑買入B公司股價之合理性。嗣後A公司確實因B公司股價大跌受有損害,故甲君明顯使A公司為不利益且不符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甲公司受有重大損害,背離應遵守之忠實義務,客觀上已足認其不適任執行甲公司之董事職務,該當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裁判解任事由。

公司董事應注意

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從而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應充分取得並了解資訊,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防免公司受有損害,及善盡受託人(受任人)相關義務,以免違背公司與股東對其之信賴,如有疏漏除可能涉犯相關刑事法規外,更有構成裁判解任董事職務事由之可能,不可不慎!(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29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