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內線交易小專欄4:基於職業關係(董事長秘書)

 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系列4-

某上櫃公司董事長秘書(上班族)因負責董事會開會聯絡事宜,獲悉公司與另一家上市公司間之訴訟結果敗訴,須賠付巨額賠償款項之重大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賣出所持有之公司股票,雖規避損失,卻招來民、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某上櫃A公司董事長室中級專員,亦為董事長之秘書,該公司與另一家上市B公司間因侵害營業秘密等爭議,遭B公司對A公司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A公司敗訴,而應賠付B公司超過其資本額之鉅額賠償款項。

  該訴訟案敗訴結果,經A公司財務部經理告知甲君並請其聯絡A公司董事以召開臨時董事會等事宜,甲君乃因此得知此一重大消息。甲君擔心消息公開後其持有A公司股票價格將下跌,為規避損失,隨即透過證券商賣出相關帳戶內之A公司股票。

  該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16月,緩刑3年,且應支付公庫新台幣50萬元,犯罪所得並予以沒收。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君提起團體訴訟求償。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董事長秘書或其他職員雖然不是傳統的內部人,但如果基於「職業關係」獲悉影響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切勿買賣股票圖利或規避損失,否則將觸犯證交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30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