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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2_可否以不具備財會專長為抗辯事由

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_

 

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身為該公司董監事並未經刑事起訴,但卻遭投保中心列為民事求對象,董監事認為公司財報涉及專業領域,如非具有相關會計、財務知識,且深入調查,難以知悉財報有不法或不實之情事故主張其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免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規定(§228),董事會應編造財報交監察人查核,又依證交法規定(§36),董事及監察人也負有詳實審認以通過及承認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報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公司財報之允當表達明定為董監事的責任,因此,法院認為,「縱使其(董監事)未具財務會計專業,亦可委任相關專業人士核對,其卻未曾聞問,即難認其就系爭財報之真實性已盡相當注意」,仍應就公司財報不實負推定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董監事不可以「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主張免責,其仍須舉證有盡相當注意義務,才可免責。(參考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24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身為該公司董監事並未經刑事起訴,但卻遭投保中心列為民事求對象,董監事認為公司財報涉及專業領域,如非具有相關會計、財務知識,且深入調查,難以知悉財報有不法或不實之情事故主張其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免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規定(§228),董事會應編造財報交監察人查核,又依證交法規定(§36),董事及監察人也負有詳實審認以通過及承認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報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公司財報之允當表達明定為董監事的責任,因此,法院認為,「縱使其(董監事)未具財務會計專業,亦可委任相關專業人士核對,其卻未曾聞問,即難認其就系爭財報之真實性已盡相當注意」,仍應就公司財報不實負推定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董監事不可以「不具備財務會計專長」而主張免責,其仍須舉證有盡相當注意義務,才可免責。(參考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24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02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