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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可轉換公司債,做好投資基本功

梁先生今年初退休,擔心存款不足以支應日後生活,想要增加退休金以外的收入。梁先生聽朋友介紹可購買轉換公司債作為投資,因此挑了幾檔有發行可轉債的公司進行研究,惟仍有許多疑義,很擔心投資賠了退休金。因此想了解可轉換公司債是甚麼、投資風險為何、所謂的行使轉換權利期間及相關規定又是甚麼。
可轉換公司債簡稱可轉債(Convertibal Bond; CB),其係發行公司依發行條件定期支付利息給投資人,且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權利的有價證券,係同時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當發行公司股價上漲時,投資人可將此債券直接於證券市場賣出,或依轉換比率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以賺取資本利得;而當發行公司股價低迷或盤整時,投資人可領取固定債息或於到期時依發行條件取得償還之本金及賣回補償利息。
通常可轉換公司債的票面利率較一般企業債券低。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又可以增加股權融資、降低負債率,但如果債券被轉換,股東的股權就會像發股利股息一樣被稀釋。
對於投資人來說,購買可轉債將面對股價波動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及發行者提前買回之風險。因可轉債與股票價格呈現正相關性,尤其當股票市價超過轉換價格時,更具有高度連動性,若此時股價下跌,可轉債價格即有下跌之可能。另由於可轉債受到發行規模及公司債特性的影響,週轉率並不高,交易量不如股票市場來的活絡。又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下稱自律規則)第16條規定,轉換辦法可能訂有收回權條款,即若可轉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者,或者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者,發行公司得依轉換辦法行使收回權,以現金按約定之價格(通常為面額加上約定之利息)收回全部債券,對投資人而言即產生提前到期的風險。
另當持有可轉債之投資人欲行使轉換權,請求發行公司依當時設定之轉換價格,將可轉債轉換為標的證券時,應注意可轉換期間之規定,即自律規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規定,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可轉債,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起,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發行及轉換辦法請求轉換;而所稱暫停過戶期間,包括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等情形。
故梁先生投資可轉債應留意於可轉債發行後一定期間內之轉換閉鎖期(現行實務上多為3個月)內,或遇有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無償配股或配息、減資等情形,於特定期間內均不得請求轉換。此外,轉換辦法亦可能另訂其他不得轉換期間之條款,諸如到期日前10日或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等。實務上即曾發生投資人以高於面額之價格買入即將到期,且有轉換價值之可轉債,卻因未注意到發行公司正辦理無償配股或減資而無法行使轉換權;亦有投資人持有具轉換價值之可轉債,卻因未注意發行公司行使收回權,導致僅能取得債券面額加約定利息之對價而蒙受損失。
提醒投資人,買進可轉債如同投資該公司的債券及買進該公司的認購權證,故投資前須相當了解發行公司財務問題及債信狀況;而可轉債選擇權具有時效性,投資人也應了解其相關條件後並衡量自身可承受最大損失方進行投資。投資人如欲取得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可由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查詢公開說明書或債券發行資訊。
 

最後更新時間:2022/09/19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