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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修正 上市櫃、興櫃董監不知不可

 張先生最近剛當選某興櫃公司董事,因初次擔任董事且近期聽聞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有部分條文三讀修正通過,與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有密切的關連,想了解有那些修正內容與董監事相關,有何影響?以及未來執行職務應注意之處為何?

投保中心表示,立法院已於今(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與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息息相關者,即為第10條之1關於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修正。原條文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
現今為了進一步完備該法規制度,並強化經營者誠信及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進行相關修正,該條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 將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範圍。也就是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的對象,擴大至興櫃公司的董監事。

二、 明定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也可做為保護機構對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事由。

三、 另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的權限。因此,董監事如有前述相關違法行為,縱使辭職,投保中心仍可以訴追其等的責任。


四、 而訴請裁判解任事由則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董監事於前任期作壞事,保護機構也可以在新任期訴請解任該董監事。

五、 被投保中心起訴的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於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也不可以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擔任受法人董監事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此規定也就是失格制度之展現,對董監事的影響重大。

因此,張先生新當選擔任興櫃公司董事,對於上述規定要特別注意。尤其這次修法引進失格制度,被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櫃(包括興櫃)公司的董監事職務,其影響頗大,不可不慎。但投保中心強調,只要董監事不做違法損害公司或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不用擔心被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或解任訴訟。

投保法這次增訂第40條之1,特別規定目前投保中心已提起的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尚未終結者(共52件),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因此,投保中心特別提醒,該中心對於已卸任的董監事提起的代表訴訟,或訴請裁判解任的董監事,其不法行為涉及操縱股價或內線交易,或係跨任期解任者,均適用修正後第10條之1的規定,當然其中有關為期三年失格的規定,對於修法施行後始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者也有適用,影響重大。

 

最後更新時間:2020/06/29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