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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

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第10條之1、第19條及第26條等三條文,並增訂第10條之2及第40條之1等二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訂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本中心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將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本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增訂本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另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本中心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就增訂第40條之1有關溯及既往之規定,意味本中心已提起之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尚未終結者(共52件)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故本中心對已卸任之董監事提起之代表訴訟,或訴請裁判解任之董監事,其不法行為涉及操縱股價或內線交易,或係跨任期解任者,均適用修正後第10條之1之規定,其中第7項有關為期三年失格之規定,對於修法施行後始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者亦有適用,影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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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pdf .pdf 189KB
最後更新時間:2020/05/25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