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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認購,請留意股款繳納期限以免錯失認購機會

黃小姐看好A上市公司之前景,陸續買進並打算長期持有該公司股票,某日在信箱發現A公司的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雖然想參與認購現金增資股票,但繳款期間才短短數日且即將到期,而黃小姐手頭資金剛好有點緊,因此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方式仍然可以參與認購現金增資股票?是否可以提前知道現金增資的相關資訊以預作資金準備?相關資訊取得管道為何?有沒有其他應注意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及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於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經股東會決議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之個案外,發行新股經扣除保留予員工承購及對外公開發行之比例後,剩餘股數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又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以供認股人填寫認購,亦即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
公司依上開規定通知原有股東限期優先認購,屬於附失權預告之新股買賣要約,因此原股東如未於期限屆至前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即依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向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或依公司法第273條填寫認股書,則於認購期間屆滿後,即會喪失該權利,此為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的強制規定。此外,實務上有法院判決認為在股款催繳期間催促繳納股款之對象是已認股而尚未繳款之認股人,不包括未行使認股權之原有股東。
所以,依黃小姐的情況,建議可於認股繳款期間內先聲明行使認股權利,並於嗣後股款催繳期間內完成繳款,即可取得增資股票;若未在認股繳款期間內聲明行使認股權,即使之後在股款催繳期間內順利繳納股款,依前揭法院判決見解,並無法使該認股權利恢復。
至於如何取得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部分,建議投資人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公司相關訊息,包括「重大訊息與公告」、「基本資料-募資計畫」等專區,均可取得現金增資之重要內容,包括原股東認購比率、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包括催繳期間),以及增資股票發放及掛牌日期等。投資人若欲參與認購,可依公司所公告之訊息預作資金規劃並留意相關期間規定及書面通知。此外,實務上常見投資人於證券商開戶後,因各類因素發生住居所異動卻未向證券商變更通訊地址,導致通知信件未能寄達;就此,亦建議投資人留意更新證券商留存之資料,以避免錯失重要資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18/12/07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