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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介紹

不法行為人於羈押期滿後仍續任公司董監事

【事實背景】:
93年6月間博○公司雖帳列現金60餘億元,卻公告該公司無力償還到期之公司債並聲請重整,爆發博○公司疑遭負責人葉○○等人掏空之不法情事,葉○○旋即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惟法定羈押期滿後,葉○○等人仍續擔任博○公司董事、監察人,並由其等召開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博○公司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引起輿論譁然,本中心考量有價證券撤銷公開發行後,將難以取得博○公司之財務資訊,且葉○○等人仍續任公司董監事對投資人權益及公司剩餘財產之確保有重大影響,爰此,即積極採行相關因應方案如後。

【因應方式】:
一、本中心研議因應之方案包括:針對其等董監職權之行使聲請假處分、函請經濟部要求博○公司限期改選董監事、與債權銀行及主管單位溝通並了解博○公司資產現況、與有關單位協商涉嫌不法之董監事其職權行使得否予以限制、建請債權銀行研商債權保障相關事宜…等。
二、考量博○公司該期董監事任期將屆,前揭方案較立即可行者應為限期改選董監事,本中心即於任期屆至後,函請經濟部要求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否則應依法當然解任。
三、博○公司雖於經濟部所訂期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惟因出席比例未達法定成數而流會,葉○○等人旋即表示已辭去董監事職務。本中心於會中並就該公司資產現況、賠償投資人計劃、有無私下出售機器設備等損害債權人權益行為等提出詢問。

【本中心後續處理】:
一、於股東會後立即就該會召開情形及因應方案函知經濟部及證期局,並對外發布新聞稿,以利投資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
二、函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博○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並積極提供相關意見供承審法院參考。
三、確認博○公司資產狀況,辦理必要之資產保全。
四、積極進行團體訴訟民事求償程序,另對於葉○○與其配偶間疑似異常之資金流動,亦積極進行追訴與假扣押、假執行程序,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最後更新時間:2015/11/17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