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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11年1月12日記者會新聞稿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自92年初正式成立後已屆滿19年,12日舉行新春記者會,該中心表示截至110年底,總計協助投資人進行280件團體求償案件,求償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25億餘元,授權人數達18.32萬餘人;其中69件業經法院判決全部或一部勝訴確定,判決賠償金額279億餘元。110年度較具指標性案件包括對於康友-KY財報不實案及杜康-DR財業務文件不實等2件社會矚目案件提起團體訴訟,投保中心表示將持續依法執行團體訴訟業務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指出,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已於110年7月施行上路,該中心目前已有包括前揭杜康-DR財業務文件不實案等5案繫屬商業法院審理中,期能透過商審法的機制設計,加速商業事件之審理效率,並逐步使司法判決具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投保中心為使團體訴訟案件授權人迅速取得賠償,免去訟累,與部分發行人、刑事被告、董監事、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民事求償對象達成和解,歷年累計已替投資人取得58億餘元之和解金,另透過勝訴訟判決取得(包括強制執行、判決確定後清償及取得不法所得部分)10億餘元,合計取得賠償款項約達69億餘元,並陸續分配予授權投資人,使投資人損害獲得實質的補償。

109年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修正部分條文,強化投保法中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適用範圍及效果,其中包括董監事解任訴訟失格制度,使被解任董監事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針對前揭董監事解任訴訟失格制度,目前已有大同及大西洋飲料董事解任訴訟等兩案獲得法院勝訴判決,其中大西洋飲料案並於110年第1季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且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及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等程序。藉由失格效果之落實,使董監事於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時之違法成本進一步提升,應可有效督促董監事恪遵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此外,針對攸關股東重大權益事項議題,投保中心積極行使股東權,並擇案派員出席股東會,近3年度每年出席場均達50場次以上,形成外部監督機制。110年度受疫情影響,主管機關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得採實體並以視訊輔助之方式召開股東常會,投保中心110年出席股東會場次中,部分場次即以視訊輔助方式參與股東會,除行使股東權外,亦關注視訊輔助平台的實際運作情形,並提供意見或建議予相關權責機關參考。查公司法第172條之2關於股東會視訊開會方式之相關規定修正案業於110年12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股東參與股東會得免去舟車之苦,不再受距離限制,行使股東權之方式更為多元(委託書、電子投票、視訊參與、出席實體股東會等)、便利並符合數位化之潮流。投保中心建議投資大眾一同關注發行公司重大議案及公司治理之良窳,並積極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及參與表決,當更能發揮股東行動主義參與公司經營及監督之效果。

展望未來,該中心表示其業務為持續性之工作,將在既有執行保護投資人制度之基礎上繼續努力,並致力於下列重點工作:(一)發揮團體訴訟、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之功能,持續累積民事訴訟案件判決案例,以落實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明定之民事責任,並透過和解及終局執行等方式取得賠償款項以實質填補投資人損害;(二)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督促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透過宣導活動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意識與觀念,並引導公司內外監督機制發揮效果;(三)就實務運作所遇問題適時提供公司治理相關法制面檢討建議,以完善法令規章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2/02/16 11:08